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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徵求專任計畫助理 1名

【徵才公告】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徵求專任計畫助理 1名

 

一、 資格及條件

1. 中華民國國籍,持有身分證者。

2. 具學士(含)以上學歷,不具在學學生身份。

3. 專長或特質:可獨立作業,主動積極,具服務熱忱、認真負責、善於溝通及團隊合作,細心且抗壓性高者尤佳。

4. 具校務行政、計畫撰寫彙整、活動辦理、經費核銷管控等工作經驗,或曾執行過科技部計畫或其他政府委辦計畫者尤佳。

5. 具備英文文書處理能力及溝通能力尤佳。

6. 電腦技能:具Office軟體應用(需具備Word、Excel文書處理能力,Power Point簡報製作)、Google相關軟體操作、視窗作業系統(Windows)能力及其他資訊處理能力者。

7. 性別:不拘。

 

二、 工作性質

1. 工作內容:

(1) 辦理本院特色領域計畫相關業務。

(2) 協助本院USR計畫、EMI計畫相關業務。

(3) 辦理本院永續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及永續論壇等相關業務。

(4) 辦理本院教室與空間管理相關業務。

(5) 辦理本院產學合作相關行政業務。

(6) 協助辦理本院院務行政庶務主管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2. 工作地點: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臺北大學三峽校區)。

3. 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17:00(依本校職員差勤管理實施要點辦理)。

4. 待遇:依「國立臺北大學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表」,學士級第一年35,200元/月,碩士級第一年40,200元/月(含勞健保及勞退),並依在職月份比例發給年終獎金。

5. 聘用期間:自到職日114年3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續聘與否視工作表現及計畫申請情況而定)。

6. 可工作一年以上,具相關經驗者優先考慮。

 

三、 應備文件

(一) 申請及收件期間:即日起至於114年02月10日(一)下午16點

(二) 應備文件:應徵者請備齊下列資料

1. 履歷表1份(請至以下網址下載履歷表:https://www.ntpu.edu.tw/admin/a4/download_more.php?id=457)。

2. 最高學歷歷年成績單及畢業證書影本各1份

3. 相關能力或工作經驗證明或文件1份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影本(無則免附)。

限以電子郵件應徵,意者請備妥前述應檢附文件,並依序整併成1個PDF檔,以電子郵件寄至yuchu@gm.ntpu.edu.tw,信件主旨為「應徵臺北大學商學院計畫專任助理」;逾期不予受理。

(三) 面試日期安排在114年02月17日(一)上午,擇優信件通知,未獲面試資格者恕不通知及退件;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四) 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承辦人楊小姐,聯絡電話:(02)8674-1111分機66306。

 

四、 其他

1. 本次徵才正取1名、備取2名。備取期間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三個月(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離職者)內有效。

2. 正取人員報到後未通過試用者(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滿正式約用),於候補有效期間內由本校通知候補人員逕行遞補。

3. 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聯絡人:商學院辦公室楊助理

聯絡電話:#66306

刊登時間:2025-02-11 16:52:56

附件:附件1